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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01 14:45:26 来自: 本网 点击率:177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按照省卫健委《开展四川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长效机制专项评估的通知》、《四川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及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4〕63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广元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会见接待医药代表的我院工作人员。(医药代表是指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信息传递、沟通、反馈、宣传及学术推广的专业人员)。

  (二)适用活动:医药代表来院向工作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工作人员合理用药及收集、反馈相关产品临床使用情况等活动。

  二、来访管理

  (一)登记建档

  1.医药代表来我院开展有关宣传、学术推广活动,医务科、护理部、药学部、医学工程科、物资采供科等职能管理部门应先进行登记建档。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需有授权书,授权期限不少于一年,无授权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相关活动。

  2.医药代表进行登记建档,应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企业经营范围对应的合法合规授权开展的具体业务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详见附件1)。

  (二)来访流程

  1.预约登记。已按要求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可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医院职能科室申请来访预约,预约通过审批后仅限当日已预约的科室来访有效。每次来访都须办理预约登记。

  2.来访审批。医务科、护理部、药学部、医学工程科、物资采供科等职能管理部门收到预约申请后,审核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及资质情况,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接待日前3日通知预约的医药代表具体来访时间和地点。

  3.规范接待。按照“三定一记”即“定时定点定人”“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

  (1)药品类医药代表经药学部审批同意后,由药学部在指定地点、时间接待来访。

  (2)耗材、器械、设备类医药代表经医学工程科审批同意后,由医学工程科在指定地点、时间接待来访。

  (3)需来访医务科(护理部)的医药代表经医务科(护理部)审批同意后,由医务科(护理部)组织本部门及临床科室代表在指定地点、时间接待来访。

  (4)招投标相关事项由物资采供科在指定地点、时间接待来访。

  (5)接待人员须2名及以上人员在场(一名接待人员负责记录),职能管理科室科长(主任)或者副科长(副主任)须有一人在场,必要时可邀请临床使用相关人员参加。

  (三)来访要求

  1.各科室对未提前备案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2.科室及个人不得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包括门急诊、住院部、检查区域或职能办公区域等)进行产品推介、促销和其他活动。

  3.各供应商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对账等日常相关工作,不在本次需备案接待的范围,但业务员只能到指定部门办理。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的,只可到各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门急诊、住院部、检查区域或职能办公区域等走动;如有违反的,按医院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三、接访时间地点

  (一)每周接待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三下午,地点为各职能科室会议室或相关临床科室会议室。如遇特殊事项可以临时确定接访时间,但必须取得职能管理科室审批同意。

  (二)医院监督部门定期抽查监控录像、医药代表接访记录等,及时发现、留存和分析医药代表在医院的活动信息,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立即向院部汇报,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置,必要时依法依规向相应主管机构或部门反映情况。

  (三)如发现医院科室或医务工作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院纪委将约谈涉事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给予停职学习1个月、全院通报批评且当年医德医风评定不合格、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的,由院纪委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并核实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医药代表,首次违反将停止采购和使用该医药代表的企业所代理医药产品三个月;如出现再次违反的,将该医药代表及其企业列入医院“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与医院有任何合作。

  (五)对于利用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商业贿赂、违规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合法经营范围无关的行为,均将该医药代表及其企业列入医院“黑名单”,医院即时停止使用其所代理医药产品,并实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五、其他涉及第三方服务的部门,如:总务科、计算机信息科等相关科室(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物资采供科负责解释。

  附件1:广元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docx

  附件2:医药代表来院接待预约登记表.docx

  附件3:医药代表接待预约部门联系方式.docx

  附件4: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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